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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案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一带一路”倡议。七年来中国与沿线各国务实合作,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以下简称“五通建设”)五大领域取得显著成就,为世界经济发展和各国人民共同富裕贡献了“中国方案”。然而,经贸活动的日益频繁使得沿线国家利益诉求和政策法规的差异性被不断放大,阻碍合作项目顺利开展的潜在风险不断增多。为了防范各类风险,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为利益纠纷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的必然选择。为了满足“一带一路”倡议对高质量法律服务的需求,培养一批能够胜任“一带一路”法律事务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成为我国的国家目标和“走出去”企业的共同期待。

 

与“一带一路”倡议对涉外法治人才的迫切需求相比,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人才缺口巨大。有研究指出,目前中国律师群体有能力将业务拓展至国外的仅有1%,剩余99%只能将国内法律业务作为主要谋生手段。法治人才不足及对国外投资法律规范认识不够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应当培养什么样的涉外法治人才以及如何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成为处于人才供给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重要课题。本文在总结“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必备技能的基础上,探讨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思路,并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提出了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方案。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必备技能

 

解决如何培养“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即“怎么培养人”的问题,应当先明确“一带一路”建设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人才,即“培养什么人”的问题。回答好了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怎样培养人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想要回答好这个问题,就需要明确“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必备技能要求。关于技能要求,不同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差别只在细微之处。有学者从宏观角度进行论证,认为卓越的“涉外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国际化的视角、国际化的知识体系和国际化的思维模式。换言之,高端的“涉外法律人才”一定是“国际化的法律人才”。有学者从法治人才基本能力的角度出发,列举了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有的五大基本素养。也有学者将必备素养高度概括为宽广的国际视野、浓郁的本土情怀和娴熟的技术能力。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七年后的今天,为了进一步确定“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有必要再次总结和归纳“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人才的必备技能。
 

如果将“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法治人才比喻为一张画布,涉外法治人才的必备技能将成为画布上最亮眼的色彩。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一带一路”建设的新发展以及中国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文件精神,可以将“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必备技能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坚守传统美德的底色、强化法律技能的本色、发展多种语言的特色、融合多元文化的亮色。

 

第一,坚守传统美德的底色。“勤于道义,则刚健而日新。”传统美德教育是大学教育的根基,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底色。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专门就法治人才道德素养问题进行强调,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历史性工作,需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教育原则,展示出中国法律人的优秀道德素养。目前全世界共有138个国家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合作范围覆盖亚非拉和大洋洲,国家众多、价值多元,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坚守民族精神,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才能具有强烈的家国情怀和复兴意识,在国际化思潮中保持中国本色,将严谨的法治思维应用到“一带一路”建设中。
 

第二,强化法律技能的本色。扎实的法学知识是涉外法律实务的基石,拥有过硬的法律技能是涉外法治人才应有的“本色”。首先,强化法律本色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具有全面、合理的知识结构。在这一知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国际法主要部门,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和知识。近现代的中国在国际社会和外交舞台上处于劣势地位,在与外国政府交涉、维护中国国家主权的过程中,国际法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推动形成了中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在社会主义新时代,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多边国际合作中,国际法依然是国家合作最基本的法治保障和基础,在有关合作的重大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在“政策互通”的合作领域,急需通晓国际规则的法治人才弥合国家间的政策冲突,为国际合作铺平道路,同时在新的国际规则制定中掌握主动权。但是,在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对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进行了“10+X”分类设置模式的改造,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并未列入10门专业必须课程,而是由各高校根据办学特色选择开设,供学生自愿选修。这样的课程模式虽然是从各高校的办学实力和培养特色角度出发,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两门重要国际法学课程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强化法律本色要求涉外法治人才熟悉沿线国家的法治文化和法律规则。在“一带一路”法治实务中,仅掌握中国法律和国际法规则还不能够为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对于合作国家国内法律制度知识的匮乏将使企业无法事先预估法律风险,导致在跨国投资中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涉及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几乎当今世界现存的法系均有涉及。不同法系下的法律制度、法治文化千差万别,因此“一带一路”下的涉外法治人才能够做到“专精一面”已属难得,难以做到“面面俱到”。此外,沿线国家法律受宗教法影响极大的特点,加上各国法律政策的不稳定性也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造成极大困难。以往,中国法学教育较多关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研究不足,为了使涉外法治人才能够真正地参与到沿线法治建设、为经贸合作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建议、提升法治人才的有效供给、克服“同质化”过剩必须要在不同国家国内法律制度的研究与教学上下足功夫。
 

最后,强化法律本色要求涉外法治人才有妥善解决法律争端的能力。沿线各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进行经济合作所追求的利益各不相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受到各种外力的阻挠、干涉,一部分项目遭遇搁浅危机,使中外企业蒙受损失,高效、公正、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将对“一带一路”的实施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一带一路”建设对律师除了在数量上有所需求外,更加迫切的需求是设立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专业水准和诚信勤勉的涉外律师。

 

第三,发展多种语言的特色。良好的沟通能力是互联互通、合作共赢的前提和基础,掌握除英语外的另一门外语是涉外法治人才的“特色”。“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国家的国语和国家通用语有近50种,再加上这一区域民族或部族语言,重要者不下200种。截至2016年年初,仍有11种语言专业尚未在中国国内高校开设,外语教育的注意力仍聚焦在英语学科上,“一带一路”语言互通之路仍存在现实障碍。从日常用语中抽象、浓缩出的法律语言,是法律工作者在法律实务中的通用语言和日常语言,“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就是与沿线各国法律同人进行学术探讨和实务互动。面对一些国家,再高超的英语水平也难以发挥作用。在笔者赴吉尔吉斯斯坦国立民族大学进行学术交流的过程中,语言成为中吉两国法学生进行学术交流和互动的障碍,以吉尔吉斯语和俄语为母语、从未受过英语教育的吉尔吉斯法学生和较为擅长英语却不懂俄语的中国法学生几乎无法自主交流,难以进行有效沟通。“一带一路”在为沿线各国带来发展机遇、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同时,外语刚性化、语种多元化也使法治人才的语言标准发生了巨大变化,要想为“一带一路”供给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外语特色必须强化。

 

第四,弘扬法治文化的亮色。推广中华文化实现文化融合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应有之意,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厚重的人文亮色。首先,涉外法治人才应当拥有坚定的法治信仰,从内心深处尊崇法律。法律外交是“一带一路”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人才是法律外交的重要参加者。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其次,随着时代发展,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不只是硬实力的较量,文化软实力的博弈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日益突出。文化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是法律生命力的来源,灿烂的中华文化包含法治文化。法律要素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文化海外输出的一部分,对“一带一路”建设起到规范、促进和保障的积极作用。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做到法律与文化相互融合,在明法的基础上具备人文内涵,在熟悉运用法律规则的前提下熟悉背后的法治精神,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中华文化的传播者,为沿线各国交往贡献力量。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行动方向,具有导向价值,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方针与根本目标。为了确保各项培养工作有章可循、有本可依,需要制定出符合“一带一路”建设需求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同时,学者对法学教育的类型选择、培养模式以及高校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资格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这也成为需要在人才培养目标中得到明确的前提性问题。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应当首先解决目标设计的前提性问题,在结合涉外法治人才技能要求的基础上,对现有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内容进行凝练与总结,制定全面、具体、可执行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
 

(一)明确涉外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前提性问题

第一,促进学术型教育向职业型教育转变。《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实现了对1.0版本培养计划的系统升级,突出了法学教育要着力于对“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从“法学人才”到“法律人才”再到“法治人才”的转变,体现了中国法学教育理念从学术型法学教育到职业化法学教育的转变,培养目标上也从法学人才培养向法治人才过渡。与强调法学理论教育的法学人才以及理论和实践并重的法律人才相比,法治人才更加突出职业化的特征,是前两类人才基础之上的人才培养质量的升级,强调法治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法治人才必须具备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这意味着,中国法学教育正转向职业型法学教育,职业型法学教育有利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法治人才法律技能的培养,以职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为涉外法治人才的有效供给贡献力量。
 

第二,坚持精英教育模式,避免同质化人才培养。关于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的讨论,在“一带一路”的语境下也具有现实意义,随着法治人才培养单位的增多和法学专业的不断扩招,法学教育大众化的趋势十分明显。2018年,首届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人数达60.4万余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法学教育,法学教育逐步“大众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治人才储备的基数。但是在规模扩大的同时,人才培养质量却未必能够同步得到提升,法治人才质量呈现低端人才过剩、高素质人才稀缺的现象,难以满足司法实务界的需求。其实,教育模式的选择应当取决于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具体需求。“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涉外法治人才提出了极高要求,大众教育的培养模式培养出的法律工作者无法从事“一带一路”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大众化教育模式仍然无法补足涉外法治人才缺口。因此,“一带一路”的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坚持以人才能力需求为导向,坚持精英教育模式,培养适应“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精英人才。
 

第三,打破培养门槛,鼓励各高校积极参与。高等院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前沿阵地,肩负着法治人才的“生产”与“输出”的重要任务。在“一带一路”建设对涉外法治人才提出高标准、高要求的背景下,培养适应“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涉外法治人才,是否仅仅是顶尖名校的专利?是否应当为高等院校设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准入门槛”?有研究成果基于我国大学分类、学生差异以及对教师水平差别的认识,对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区分对待。将高等院校法学院分为“985高校”法学院、“211高校”法学院以及其他高校法学院3个梯队。由前两类高校分别承担培养我国政治精英、法学研究精英、法学教师精英以及律师型人才的任务;其他高校则以通识教育为目标,为社会储存法律的宣传人和法律职业的辅助人。

 

以高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实力为标准确定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方式,有利于理顺人才培养的类型和层级,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的争论。虽然“一带一路”建设对涉外法治人才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简单以高校的办学层次为标准制定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将使绝大多数高等院校被拒之门外。“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五通建设”除了对法治人才的质量提出要求之外,也对人才培养规模提出了现实需求。仅由少数名校承担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任务,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对涉外法治人才供给数量的需求。
 

此外,从沿线国家和辐射范围看,“一带一路”倡议区域性特征明显,中亚五国、南亚各国都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节点。与沿线国家联系较为密切的高校,大多地处边疆地带,虽然边疆地区部分高校的平均办学实力和生源质量较传统的“985”“211”高校有一定差距。但是,由于这些高校与沿线国家具有较强的地缘联系,在学术资源、语言环境、商贸交往等领域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此,“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为高等院校特别是地缘优势明显的普通高校提供了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以及“错位竞争”“特色发展”的新契机。不能简单地将学校的“档次”作为划分人才培养目标的唯一标准,从而为高校参与“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设置“隐形屏障”。应当以开放的态度,充分调动高校的人才培养积极性,不断引导有志于为“一带一路”倡议输送优质法治人才的高校制定符合自身办学定位和比较优势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凝练与总结

在明确职业型法学教育、精英教育,鼓励高校结合比较优势积极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之后,还应当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对涉外法治人才的技能要求,对现有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内容进行总结,最终提炼出具体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现有的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和内容如表1所示。
 

表1: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主要类型及内容

从培养目标的内容表述来看,以上五种理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表述模糊、不同的培养目标之间界限不清等问题。但是,通过对具体内容的分析比较,能够发现以上五种理论基本上是从“明德”“强技”“专精”三个方面展开的。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理论进行分析整合,在吸收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一带一路”需要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

 

首先,在“明德”方面,除创新实践型人才培养目标直接表达了对“人文社会素养”以及“职业伦理素养”等道德品质的重视之外,其他培养目标对于道德素质的要求都不够明确,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道德素养重视程度不够。如前文所述,道德素养在当代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以及“一带一路”法治工作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因此,应当将良好的道德修养作为重要内容在“一带一路”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中予以明确。
 

其次,在“强技”方面。以上五种类型的人才培养目标,都对法治人才的法律技能提出了要求。具体而言,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对法学生的技能要求低于其他类型的培养目标,目前来看并不适合作为“一带一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重要参考。其他类型的人才培养目标虽然在表达上略显繁复,但是基本涵盖了涉外法治人才必需的法学知识结构、实务能力以及外语水平等技能要素。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涉外法治人才提出了要求,该决定指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2018年1月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指出,注重培养和储备国际化法律人才,建立“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法律人才库,鼓励精通国际法、国际商贸规则以及熟练运用外语的国内外法律专家参与到争端解决中来。以上两份文件是中央关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关于涉外法治人才法律技能的直接表述。通晓国际规则、具备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以及熟练运用外语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涉外法治人才“法律技能”的基本内涵。
 

最后,在“专精”方面,“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法治人才培养应采取精英教育模式的观点已在前文进行了讨论。而新型培养目标、复合型法学培养目标以及创新实践型培养目标在表述上也采用了“高级人才”“高层次人才”“最优秀人才”等措辞,表达了对高层次、精英法治人才培养的追求。因此在人才培养目标的表述上可以参考以上三种人才培养目标的表述方式。此外,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培养出胜任各国法律事务的人才几乎不可能,因此除培养精英人才外,此处的“专精”还应当包含培养“专精一面”或“专精一国”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含义。
 

通过上文的分析能够发现,一项系统全面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需要考虑多重因素。一是应当回应培养目标制定的前提性问题,明确“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坚持职业型法学教育以及精英教育模式,鼓励各高校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二是从“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法治人才的必备技能来看,传统美德底色、法律技能本色和多种语言特色三个方面的要求,都能够在国家顶层设计和现有的培养目标中找到内涵一致的表述,只有融合多元文化的能力要求还未出现在人才培养目标之中。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治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差异较大,具备一定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将对法律业务的顺利开展产生积极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涉外法治人才的综合素质,因此有必要在人才培养目标中引入融合多元文化的内涵。三是现有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容表述基本上是对“明德”“强技”“专精”三个方面的细化表达,其具体内涵可以为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提供思路上的指引。按照这个思路,可以将“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归纳为:高等院校应当结合办学实际充分利用比较优势,通过职业型法学教育,培养坚守传统美德、通晓国际国内法律规则、善于解决“一带一路”涉外法律问题以及能够熟练运用外语、善于融合多元文化的“专精一面”或“专精一国”的法治精英人才。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行动方案
 

“一带一路”倡议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紧随“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优化现有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意义非常重大。从法治人才培养单位的角度看,各高校应当根据国家的整体部署,营造“一带一路”法治人才的培养环境。各人才培养单位应当以中国经济社会的现实需求为导向,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引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对法治人才的需求以及培养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行动方案进行如下设计。
 

(一)优化课程体系,培育德法兼修技能过硬的涉外法治人才

人才培养目标系统、有机、连续、完整地渗透融入课程,是人才培养实现的战略方针。2019年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在一流课程评审标准中要求“依据高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建设适应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的人才培养需要的一流本科课程”。各人才培养单位应当促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在课程建设中的层层落实,在“明德”“强技”两个方面下足功夫,着力培养法科学生的“道德品质”、“法律技能”、“语言能力”和“人文情怀”。
 

第一,增设道德信仰教育课程,培养德法并重的涉外法治人才。“德法兼修、明法笃行”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重要命题。高等院校应当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引领作用,强调法治人才的道德修养的重要地位,打好法治人才的道德底色。同时,高校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前沿阵地,必须加强法科学子法治信仰教育,增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同,树立良好的法治人格。建立多元化法治教育应当注重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的有机结合:一是增加思政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数量,进行直接的信仰教育。二是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当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三是发挥“第二课堂”的功能,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征文活动,辅助课堂教学深化法治信仰教育。
 

第二,完善法学课程体系建设,培养法律技能过硬的涉外法治人才。首先,人才培养单位应当建立完整法学课程体系,既要重视中国国内法的教学,也不能忽视国际法在协调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开设全面、系统、完整的国际法学课程,是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单位的最基本要求。同时,人才培养单位还应不断丰富和提升教学手段,在借鉴西方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探索符合中国教学特色的方式方法。运用国际视角审视国内法律问题,借助不同专业分析方式研究法律问题。此外,还应在传统国际法课堂教学中将国际社会新条约、新协定引入课堂,注重对新理论、新案例的讲授,做到与时俱进。
 

其次,各人才培养单位应结合自身办学资源,开设“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国内法课程。学校可以将此类课程涉外法治方向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同时也可以面向其他法科学生开设选修课,开阔学生的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最后,各高校应进行实务课程改革,克服法学实务课授课教师实务经验欠缺以及学生重视程度不够的传统缺陷。对于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专业院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吸引有授课能力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走进课堂,担任部分授课任务;也可以适当调整实务课程的时间安排,尽量避免将实践实训课程安排在升学、就业任务集中的大三下学期至大四学年,将文书写作、法律翻译等实训课程提至大二学年,既能做到实践实训与所学课程相结合,也可以达到提升学习效果的目的。
 

第三,开设特色语种课程,培养具有外语专长的涉外法治人才。英语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地位虽然没有改变,但是,仅掌握英语已经不能满足“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的需要。高校在践行“法律+英语”模式的同时,可以面向法科学生开设“第二外语”课程,建立“法律+小语种”模式。在具体做法上,可以参考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模式。美国法学院将外语与法律课程相结合,由母语是该类外国语言并且在美国受过培训的律师作为讲师,或者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的母语人士作为该课程的讲师。我国也可探索聘请沿线国家法律人才走进高校课堂,开设外语课程。外国语言资源优势明显的院校也可面向各语种专业学生开设法学主干课程,培养复合型、国际型涉外法治人才。此外,还要注重不同语种法治人才培养的地域布局。将西北高校建设成中亚语种法治人才培养基地,东北高校致力于俄语、朝鲜语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西南高校可着眼于东南亚语法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第四,融合中外多元文化,培养具有“世界眼光、中国情怀”的涉外法治人才。为增强法治人才的文化底蕴,更好地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传递中国声音、传播中华文化,提升文化自信,应当注重文化融合。可以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积极作用,举办各种类型的文化交流活动,增进中外学生对彼此社会生活、文化传统的理解。例如,上海政法学院通过举办“丝路文化节”活动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将沿线各国风俗习惯、风土人情引入校园,让法科学子受到潜移默化的人文熏陶。

 

(二)发挥比较优势,培育特色鲜明的涉外法治精英

各高校应当坚持育人特色,结合地缘优势培养“专精一面”或“专精一国”的涉外法治精英。从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层次来看,开设有法学本科教育的学校可以分为三类,即专业性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法学院和专业大学的法学院。学生在不同的人才培养单位学习法学知识的过程中,必然受到院校风格和学术氛围的影响,从而带有鲜明的院校特色。但是,在“一带一路”人才培养过程中,许多高校为了追求法治人才的复合性特点,一味求全,违背本校教学实际、盲目转型,既没有发挥自身办学优势,也未能补齐自身短板。当前,各高校应当重新审视自身的人才培养方案,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对标“一带一路”建设要求,培养具有一技之长的精英型人才。综合性大学应当利用多元学科背景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为国际政治经济交往、文化交流提供优质人才;专业政法院校应当注重法学知识的完整性,利用丰富的司法资源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政治交往和经贸交流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防控和争端解决贡献力量;专业大学的法学院则应做好“法学+其他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为“一带一路”的“五通建设”保驾护航。
 

同时,由于“一带一路”所涉国家多,覆盖范围广,任何一所法律院校都无法保证培养对口的法治人才。因此,应当注重发挥高校区位优势,利用好与沿线国家的地缘关系,将不同地区的需求与法治人才的培养有机结合,培养“专精一面”甚至“专精一国”的涉外法治人才。例如,西南政法大学依托中国—东盟研究中心,打造具有西政特色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学生毕业基本掌握一门东盟国家语言,并能熟练知晓东盟国家法律,为中国与东盟地区国家官方民间交流提供了人才保证。
 

(三)建立人才培养联盟,形成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合力

“一带一路”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投入巨大、周期漫长的系统性工程。这项系统工程对涉外法治人才素质的要求是系统和多元的,因此,高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既要注重学生法学专业技能的培养,又要融合不同学科的知识背景,还要重视对学生人文素养的熏陶,这对一所高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学资源提出极高要求。以外语特色为例,专业政法院校虽然设有外语学院,但是开设的语种专业较为有限,而语言类大学的法学院又存在司法资源较为欠缺的情况,一所院校仅靠自身的努力难以很好地完成新时代、新背景、新要求下的中国法治人才培养的历史使命。

 

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界较早地开展了建立法学院校联盟的探索,例如,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的九所法学院于1999年8月成立了北美法律教育联盟(North American Consortium on Legal Education,NACLE)。由于美国、墨西哥及加拿大均是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的主要成员,因此NACLE的主要目的是促进NAFTA成员之间的跨境法律交流。该联盟开展的具体计划和项目包括师生交流、出版著作、书籍形式等出版物、合作课程、远程信息交流和图书馆资源共享等。并且NAFTA的各国政府还会授予NACLE捐款。根据当前统计,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专门针对“一带一路”的高校战略联盟已有多个,但是已成立的高校人才培养战略联盟集中于职业教育、工程教育、标准化教育等学科领域,没有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学院校联盟,中国政法类专业院校只有甘肃政法大学加入了丝绸之路大学联盟,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即“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校联盟。
 

首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校联盟应广泛吸收三个类别的法治人才培养单位,吸收有代表性的专业法学院校、综合性大学和专业大学法学院。特别是语言类、财经类以及其他“一带一路”相关行业领域的知名院校。同时,还应当吸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名院校,打造成员覆盖面广、学科背景丰富的法治人才培养联盟。其次,联盟应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法治人才为目标,在教学资源共享、师资队伍共建、法科学生交流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互通有无,保证人才培养的系统性和全面性。最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联盟以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为出发点,成员涵盖国内各类法治人才培养单位和沿线知名学府,其成员的代表性、综合性更强,合作领域更为集中,具有合作建立的重要意义。

 

四、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的成功实施需要大批能够胜任涉“一带一路”法律事务的专门法治人才。加强“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研究和实践已经成为国家部委和地方高校的共识,宏观文件的指引和地方高校的实践也陆续开展。但是,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建设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相信,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中国法治人才培养的不断探索,终将解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困境,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终将得到大幅提升。

 

(本文作者:王祥修  赵永鹏)

(湖北研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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